壓力設備指令一致性評估程序
1.模式A(內部生產控制)
按照此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保證并聲明壓力裝置滿足所適用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應當在每一項壓力裝置上加附CE標志,并編制一份符合聲明書。
2.模式A1(內部生產檢查+最終評定監控)
除了模式A的要求外,還有以下要求:最終評定應由制造商進行,并由制造商選定的一致性評估機構通過突擊查訪的方法對最終評定進行監控。
3.模式B(EC型式試驗)
-本模式是一致性評估為確定和證明所抽取的樣品滿足指令的整個評定程序的一部分
-EC型式試驗必須由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向其所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申請。
-技術文檔應能滿足根據指令要求對壓力裝置進行符合性評定的要求。
-公告機構應將其撤銷的EC型式試驗證書,需要時,包括其簽發的EC型式試驗證書的有關信息,向歐共體的成員通報。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應保存EC型式試驗證書及其追加證書的技術文檔,保存期為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的十年。
4.模式B1 (EC設計審查)
-本模式為一致性評估程序的一部分,借此程序公告機構確認并證實一件壓力裝置的設計符合指令適用它的規定。
-EC型式試驗必須由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向其所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申請。
-技術文檔應能滿足根據指令要求對壓力裝置進行符合性評定的要求。
-公告機構應將其撤銷的EC型式試驗證書,需要時,包括其簽發的EC型式試驗證書的有關信息,向歐共體的成員通報。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應保存EC型式試驗證書及其追加證書的技術文檔,保存期為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的十年。
5.模式C1 (型式符合)
-按照此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保證并聲明壓力裝置滿足所適用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應當在每一項壓力裝置上加附CE標志,并編制一份符合聲明書。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應保存一份符合聲明書副本,保存期為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的十年。
-最終評定應受制造商選擇的公告機構的監控。監控以公告機構的突擊檢查的形式實現。
6.模式D (生產質量保證)
-制造商應向其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對其質量體系進行審核的申請。
-質量體系應保證壓力裝置符合EC型式試驗證書或EC設計審查證書所述的型式以及本指令適用于它的要求。
-公告機構應對質量體系定期進行審核以確信制造商維持和應用了質量體系,并向制造商提供審核報告。
-公告機構可對制造商進行突擊性查訪。
-制造商應將相關文檔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國家主管當局查閱。
7.模式D1 (生產質量保證)
-制造商在生產及最終檢驗和測試中運行經認可的質量體系。
-制造商應向其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對其質量體系進行審核的申請。
-公告機構可對制造商進行突擊性查訪。
-制造商應將相關文檔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國家主管當局查閱。
-每一公告機構應將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撤銷信息向歐共體成員通報,并且應歐共體的成員要求通報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信息。
8.模式E(產品質量保證)
-制造商應擔負起履行經認可的質量體系的要求,并確保質量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公告機構可對制造商進行突擊性查訪。
-制造商應將相關文檔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國家主管當局查閱。
-每一公告機構應將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撤銷信息向歐共體成員通報,并且應歐共體的成員要求通報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信息。
9.模式E1 (產品質量保證)
-制造商應向其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對其質量體系進行審核的申請。
-公告機構可對制造商進行突擊性查訪。
-制造商應將相關文檔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國家主管當局查閱。
-每一公告機構應將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撤銷信息向歐共體成員通報,并且應歐共體的成員要求通報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信息。
10.模式F(產品驗證)
-通過對每一項壓力裝置的審查和測試進行驗證
-公告機構應在每一件壓力裝置上加附或使制造商加附其識別編號,并簽發一份說明已進行了測試的符合聲明書。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應保證能應要求提供由公告機構簽發的符合聲明書。
11. 模式G (EC單件驗證)
-制造商應向其選定的公告機構申請單件驗證。
-公告機構應在每一件壓力裝置上加附或使制造商加附其識別編號,并就已進行的測試編制一份符合聲明書。此證書應保證十年。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授權代表應保證能應要求提供符合聲明書和由公告機構簽發的符合聲明書。
12.模式H(全面質量保證)
-制造商應向其選定的一個公告機構提出對其質量體系進行審核的申請。
-公告機構可對制造商進行突擊性查訪。
-制造商應將相關文檔自最后一臺壓力裝置生產出來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國家主管當局查閱。
-每一公告機構應將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撤銷信息向歐共體成員通報,并且應歐共體的成員要求通報其有關對質量體系認可的信息。
-每一公告機構也應將其有關撤銷或拒絕對質量體系認可的信息向其他公告機構通報。
13.模式H1(全面質量保證+設計審查和最終評定的特別監督)
-制造商應向公告機構申請進行設計審查。
-申請書應能使壓力裝置的設計,生產和操作被理解,并且能使其與本指令的相關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評定。
-公告機構應審查此申請,并當設計符合本指令適用于它的規定時,給申請人簽發一份“EC設計審查證書”。
-申請人應將經認可的設計發生的任何變更通知簽發“EC設計審查證書” 的公告機構。
-公告機構還應將所撤銷或拒簽的EC設計審查證書的有關信息通報給其他的公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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