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背景介紹
時間:2023-08-10 訪問量:2696
1997年12月16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頒布97/68/EC歐盟指令《非道路機器用內燃機的氣體和顆粒排放物的測量》,提出了對非道路用壓燃式發動機的排放要求。指令規定,從1998年12月31日起,將分期對功率大于37 kW的非道路用壓燃式發動機,強制實施第I階段的排放要求。從2000年12月31日起,將分期對功率大于18 kW的非道路用壓燃式發動機,強制實施第II階段的排放要求。
2001年8月17日、2002年12月9日分別發布2001/63/EC、2002/88/EC指令進行擴充和修訂,并于2003年2月匯編成統一的《CONSLEG 1997L0068》。指令增加了對非道路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排放規定。從2004年8月1日起,對功率≤19kW的非道路用點燃式發動機強制執行第I、II階段的排放要求。
2004年4月21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發布2004/26/EC指令,對97/68/EC指令再次進行了擴充,將發動機覆蓋范圍擴大到內河船、鐵軌車、鐵路機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同時公布了非道路用壓燃式發動機第IIIA、IIIB、IV階段的排放指標和實施日期。指令規定,從2005年6月30日起,將根據發動機的功率范圍和實際用途,分期強制執行第III、IV階段排放要求。比如,非恒速壓燃式發動機(19kW≤功率<37kW)的實施日期為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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